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范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組織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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