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軍隊文職交流 784485275
參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從兩個方面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一是規范了經濟補償情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的6種情形條件,即:用人單位提出與文職人員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因用人單位存在過失行為,文職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而終止聘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單位以低于原聘用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不利于文職人員的條件提出續訂聘用合同,文職人員不同意續訂而終止聘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聘用合同約定的經濟補償情形出現的。二是細化了經濟補償標準。明確經濟補償按照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的年限確定,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文職人員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基本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此外,還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文職人員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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