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注冊會計師考試距離我們越來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備考注會的過程中有沒有遇到什么問題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注會,版納中公教育對《稅法》科目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識點:2019云南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一章知識點:稅收立法機關。
第一章 稅法總論
【知識點】稅收立法機關
本教材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或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解釋】具體歸納解釋如下表:
法律法規分類 |
立法機關 |
說明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
除《憲法》外,在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
授權立法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或條例 |
屬于準法律。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為待條件成熟上升為法律做好準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
稅收法規 |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在中國法律形式中處于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在全國普遍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目前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 |
|
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城建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的實施細則等 |
(1)在現行稅法中,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都是稅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例題)
【多選題】稅收立法包括有權機關的( )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活動。
A、制定
B、公布
C、修改
D、廢止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稅收立法是指有權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經過上文的梳理與總結,是不是清晰了好多尼!最后版納中公教育祝愿考生們都能夠苦盡甘來,成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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