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納銀行資料分享群: 299705102
關注版納中公微信公眾號:bnoffcn 更多公考資訊及時享
轉眼間就進入了冬季,2020云南農信社招聘考試也越來越近了,各位報考的小伙伴準備好了嗎?在此,云南中公教育就和各位考生分享一下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在這段時間內多記點,為考試做充分的準備。
首先我們看一下合同違約責任的形態有哪些類型
1、繼續履行
(1)必須繼續履行的情形:金錢之債。
(2)非金錢之債,無需繼續履行的情形:
①法律上不能履行。
②事實上不能履行。
③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
④債務履行費用過高。
⑤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繼續履行。
注意:不具有上述事由的非金錢之債,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
2、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范圍
①直接利益損失
②可得利益損失
③債權人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否則,對擴大的損失,不得請求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④過錯相抵與損益相抵
(2)加害給付: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①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債權人絕對權利(人格權、財產權)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的損害。
②債權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害,既可以依據違約責任尋求救濟,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尋求救濟,即“擇一”主張。債權人通過訴訟尋求保護的,應當在起訴時對其訴訟請求的依據作出選擇。
3、違約金
(1)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的關系
①違約金吸收賠償損失
②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③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故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一,“過分高于”的認定標準,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
第二,“適當減少”的含義,既可以使違約金與損失持平,也可以減少到“不過分高于”損失。
違約金調整規則
是否“不告不理”請求條件請求效力法院釋明義務
債權人請求不告不理違約金“低于”損失“增加”違約金
債務人請求不告不理違約金“過高于”損失“適當減少”違約金
(2)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
①擇一主張。
第一,債權人選擇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不得再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債權人選擇違約金,則不得再主張適用定金罰則。此時接受定金的一方,應當返還定金,或者將定金充抵貨款。
②擇一主張的角度:擇優主張
例題1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再下列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守約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A.違約方所負債務為非金錢債務
B.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
C.繼續履行費用過高
D.違約方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正確答案 B C
解析 題干中問的是,哪種情況下,債務人無需承擔繼續履行責任。金錢之債必須履行。至于非金錢之債,是否繼續履行,則要根據是否構成履行不能、債務標的是否適于強制、履行費用是否過高、債權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等情況具體分析。因此,對于非金錢之債而言,“必須繼續履行”或“無需繼續履行”的判斷,均是錯誤的,A不選。“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和“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兩種不再繼續履行的情形,為法律所明確規定,B、C選。在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違約金責任與繼續履行、賠償損失責任與繼續履行,均可并存,故是否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與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無關,D不選。
例題2
甲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20萬元違約金。后甲違約,給乙造成損失18萬元。下列哪一項表述是正確的?
A.甲應當向乙支付違約金20萬元,不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B.甲應當向乙賠償損失18萬元,不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C.甲應當向乙賠償損失18萬元并支付違約金20萬元,共計38萬元
D.甲應當向乙賠償損失18萬元及其利息
正確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在《合同法》上,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并存于一案的情況下,適用違約金,而不再適用損害賠償金。故本題選A,其他選項排除。
以上便是云南中公教育給大家提供的云南農信社考試的相關資料,更多考試資料請多關注云南農信社招聘欄目!
版納中公教育微信公眾號bnoffcn |
中公教育刷題APP,免費刷題 |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于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