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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就進入了冬季,2020云南農信社招聘考試也越來越近了,各位報考的小伙伴準備好了嗎?在此,云南中公教育就和各位考生分享一些法律知識點“剝奪政治權利”,希望大家在這段時間內多記點,為2020事業單位考試做充分的準備。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第一種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種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第三種是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第四種是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首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其次是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再次是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需要大家重點了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煽動顛覆政權罪,資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破壞選舉罪。
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招搖撞騙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罪名。
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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